《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 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联合印发,旨在明确绿电直连项目的适用范围、规划引导、运行管理、交易与价格机制以及组织保障等内容。
适用范围与原则
明确绿电直连项目用于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并规定了并网型和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的适用范围。
定义与目标
绿电直连概念
-
定义: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直接供电的模式,确保绿电可物理溯源。
-
分类:
-
并网型: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电网有清晰物理/责任界面(电源位于用户侧产权分界点);
-
离网型:完全独立运行,与公共电网无连接。
-
- 适用范围:涵盖新建和存量新能源项目(如分布式光伏、风能、生物质能等),以及新增或存量负荷(如出口外向型企业、自备电厂用户等)。
核心目标
- 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通过绿电直连模式,挖掘新能源本地消纳潜力,缓解远距离输送压力,提高新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 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降低用电成本,响应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和国内高载能行业减碳需求。
- 遵循安全优先、源荷匹配、权责对等原则
核心要求与指标
- 自发自用比例:
- 项目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
- 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要求逐年提升:2025年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 上网电量限制:
- 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20%,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 电压等级限制:
- 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20(330)千伏;若需接入更高电压等级,需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评估安全风险。
加强规划引导
-
规范项目建设 :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存量负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开展绿电直连;支持相关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可开展绿电直连。
-
加强规划统筹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统筹规划绿电直连项目,将其纳入相关规划,项目应编制整体化方案,接入电压等级一般不超过 220(330)千伏,确需接入该等级的要进行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
鼓励模式创新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电源可由负荷投资或与发电企业成立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相关协议,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
做好源荷匹配 :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非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电,明确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以及总用电量的比例要求,并鼓励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加强运行管理
-
明确项目自身管理要求 :项目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保障持续稳定运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运行效率,同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和用电安全。
-
明确电网接入要求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接入电网遵循统一调度原则,纳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要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具备耐受孤岛运行能力。
-
厘清安全责任界面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项目需自行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
-
鼓励提升系统友好性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提升灵活性调节能力,减小系统调节压力,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项目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并确保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还要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无功和电能质量管理。
交易与价格机制
-
明确作为整体参与市场的规则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规范费用缴纳 :绿电直连项目应按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
规范计量结算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在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双向计量装置,禁止绕越装设的各电能计量装置用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之间交易电量及上网电量应按照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组织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电直连模式的指导,及时评估成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同时加强对其他绿色电源开展直连的研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监管,及时跟踪监测辖区内项目建设与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运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基于本省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组织梳理本地绿电直连项目需求,积极向民营企业推介,支持民资等参与投资建设,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评审,充分听取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意见,推动绿电直连模式有序发展。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落实,持续提升对项目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