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政策汇编
土地储备政策汇编汇编时间: 2026年3月11日资料来源: 自然资源部官网等目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5年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2012年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2025年一、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5年基本信息项目内容文件名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25年1月10日效力状态现行有效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链接https://gk.mnr.gov.cn/zc/zxgfxwj/202501/t20250122_2880251.html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月10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一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制定本办法。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计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三、入库储备标准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十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五、资金管理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二十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六、监管责任二十一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联通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清单。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二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七、其他要求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十五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基本信息项目内容文件名称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8年1月17日施行日期2018年2月1日效力状态现行有效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链接https://f.mnr.gov.cn/201802/t20180202_1747755.html原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17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第十五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三、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2012年基本信息项目内容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年11月5日效力状态现行有效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链接https://gk.mnr.gov.cn/zc/zxgfxwj/202102/t20210214_2611870.html原文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更新。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尚未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录入上传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核准上传信息。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抄送相关信息。二、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要予以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要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机构可设立内部机构进行管理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理单位。四、加强土地收储及管护工作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储备。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转包。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并管理土地储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土地储备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所属的储备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方可用于储备抵押贷款。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名录以外的机构含融资平台公司名下的储备土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逐步规范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贷款处置和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新的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该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六、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资金收支预算涉及土地储备贷款的事项应征求所在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银监局的意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中需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储备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年终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5日四、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2025年基本信息项目内容文件名称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发文字号自然资发〔2025〕45号发布日期2025年3月4日效力状态现行有效来源中国政府网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3399.htm原文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52号文相关要求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稳经济、促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持运用专项债券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标识码。各地要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确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也应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存量闲置土地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用于土地储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二、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谋划土地储备项目优先选择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风险低的项目编制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包括纳入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情况、项目实施主体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情况、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情况、土地权属是否存在抵质押、查封等情况、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情况等确保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将项目信息及时提供财政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监督工作。对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各地要按照国办发52号文要求做好常态化项目储备并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择优安排发行并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进行全流程监管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土地储备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即可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三、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一个土地储备项目由单个或多个地块组成根据地块区位特点、实施期限、项目收益等因素确定项目范围。专项债券资金可在同一土地储备项目内不同地块之间调剂使用但以单个土地储备项目为单位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各地要在评估本地区土地市场供需关系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项目需求论证合理确定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行期限。四、严格监督管理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压实主体责任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推进实施强化工作保障审慎、稳妥运用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相关工作不得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反复回购造成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管、抽查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上年度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行、使用、资金偿还、项目进展等情况联合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关内容与《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2025年3月4日附录政策文件效力对照表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效力状态废止/替代关系《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5年2025年1月现行有效替代2017年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年版2017年已废止被2025年版替代《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1月现行有效替代2007年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已废止被2018年办法替代《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2012年11月现行有效-《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2025年3月现行有效与财预〔2017〕62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部分条款被替代财预〔2017〕62号最后更新2026年3月11日
本文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oloradmin.cn/o/2408575.html
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多彩编程网进行投诉反馈,一经查实,立即删除!